(2016)鄂0116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窜至本区武湖农场汉施大道30号陈某住房门前,趁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丰田轿车玻璃砸破,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侠骨柔情黄鹤楼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天子传奇骄子香烟两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涉案物品;查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胡某身份信息材料;失主陈合善的陈述;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提取笔录;物价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