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4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683号原告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664788-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汇宇棉纱市场库区房33-34号。法定代表人朱利成,系总经理。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机构代码74414851-8,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和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校坚。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342861-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633号。法定代表人陆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