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2084号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49号山西高创615室。法定代表人: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鹏霞,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丽华北街。负责人:康庆英,主任。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488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76元,合计497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空调2P两台、5P四台,合同总金额为48800元,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支付原告全款,同时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设备款的被告向原告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即976元。但是自签订合同,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至今,设备款分文未付。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采购合同一份;2、验收报告、货物签收单一份;3、成交通知书;4、增值税发票和发票回执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空调2P两台、5P四台,合同总金额为48800元。被告的验收报告和货物签收单载明被告已经签字验收了空调,合同约定被告拒付设备款的向原告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即976元。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货物签收单、成交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和发票回执函,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4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吾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800元及违约金97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2元,由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丽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