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9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唐方琼与苏州市金崇钢结构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方琼,苏州市金崇钢结构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468号原告唐方琼。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金崇钢结构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贤路。法定代表人陈栋,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方琼诉被告苏州市金崇钢结构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方琼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方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方琼负担。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