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表吴亚运与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表),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代表):吴亚运,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劳人仲裁第0139-1号、(2015)劳人仲裁第0139-2号仲裁裁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部分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收入10962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