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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红星煤炭经销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平山县红星煤炭经销处

案由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748号原告: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佃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平山县红星煤炭经销处。原告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红星煤炭经销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代理审判员  韩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