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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汪宏兵、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兵,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怀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宏兵,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怀炎,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宏兵与被执行人吴怀炎、安徽世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传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