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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周丽娟、朱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丽娟,朱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鉴杰(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朱马生,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周丽娟、朱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75259.42元,执行费人民币8153元。申请人依据(2016)浙01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丽娟名下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查扣到案。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均未发现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9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