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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乔涛与乔辉、乔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涛,乔辉,乔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1530号原告:乔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辉,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乔文革,男,1960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乔涛与被告乔辉、乔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被告乔辉、乔文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7月6日为21600元,合计11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乔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9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同时约定利息一年为16200元,即月利率为1.5%。被告乔辉打了一张借条给我,并由被告乔文革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我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乔辉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时间及利息约定都属实。被告乔文革辩称:是原告和被告乔辉一起写好借条后到我家让我签的字。我出于原、被告的面子才签字作为担保人。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被告乔辉因购买工程车急需资金,向原告乔涛借款90000元。乔涛通过转账给付50000元,现金给付4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日,同时约定一年的利息为16200元,即月利率为1.5%。被告乔辉打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被告乔文革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该事实,有借条、户名为杜鹃的一本通交易明细在卷佐证且两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辉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该款至今未偿还。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乔辉依法应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被告乔文革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乔文革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涛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乔文革对乔辉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乔辉、乔文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