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华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707号申请人:上海华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陈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区装备制造区南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7月20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468元,原告没有预交。原告还于7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