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晓静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女,1981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于2010年2月5日,以能够低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中医院左侧住宅小区(现为府前官邸小区)回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孙×购房定金人民币65000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赵×退赔被害人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后于2016年3月11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投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于2010年2月5日,以能够低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中医院左侧住宅小区(现为府前官邸小区)回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孙×购房定金人民币65000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赵×退赔被害人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后于2016年3月11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投案。另查明,被害人孙×于2016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刑事案件申请书,并对被告人赵×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的当庭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夏×的证言,购房合同复印件,转账凭证和取款凭证复印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查询信息结果说明,撤销刑事案件申请书,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能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福文人民陪审员 周福春人民陪审员 房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