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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恩胜、李春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恩胜,李春花,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3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恩胜。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杨永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恩胜、李春花、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恩胜、李春花、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