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阚世明与陈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世明,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阚世明。被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人阚世明与被执行人陈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阚世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刚给付本金1980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阚世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阚世明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980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元、公告费600.00元。被执行人陈刚尚欠申请执行人阚世明本金1980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元、公告费6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阚世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