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宇晨与被告江苏万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晨,江苏万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2878号原告:周宇晨,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章俊,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B座2单元25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恩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宇晨诉被告江苏万臻��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宇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宇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周宇晨负担。审 判 长 毛 锦人民陪审员 成爱华人民陪审员 吕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