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道冬、余荷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冬,余荷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道冬,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余荷招,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周道冬与被执行人余荷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道冬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荷招支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600元、执行费13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荷招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倪李张小区53幢3号至4号房产,该房产有人居住难以腾退,故一时难以处理。同时,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道冬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道冬以被执行人余荷招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22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