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复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和林与赵明、王强、肖更兰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和林,赵明,王强,肖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复3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曾和林。申请执行人赵明。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肖更兰。申请复议人曾和林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该执行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曾和林向本院出具了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报告。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复议人曾和林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曾和林撤回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81执异27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农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庞 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