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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周口饭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周口饭庄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再1号再审原告(原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董家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男,该公司法务专员。再审被告(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周口饭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沙振清,经理。再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再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周口饭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豫010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再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再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一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