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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明灿与李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闽0521民初7712号原告:李明灿,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灿忠,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李明灿与被告李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还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2月,现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灿忠结欠原告李明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同意由被告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偿还。被告分24期偿还,即自2017年3月份起至2018年2月份止于每月25日前各偿还5000元,2018年3月份起至2019年2月份止于每月25日前各偿还75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利息请求。二、若被告李灿忠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李明灿有权要求被告李灿忠一次性还清尚欠全部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被告调解后已支付款项)。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李灿忠负担。鉴于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李明灿垫交,被告应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