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富与陈晶龙、陈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陈晶龙,陈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富,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龙,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晶峰,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富与陈晶龙、陈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晶峰名下银行存款3617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晶峰名下银行存款3617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海审 判 员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聂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润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