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蓝启明、尹文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启明,尹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蓝启明被执行人尹文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012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文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文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文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尹文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9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华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