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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兴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郴州市兴盛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60号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法定代表人何炎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兴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珍,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兴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