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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胡万金申请执行洪应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金,洪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万金,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会东县小岔河乡沙拉河村3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6406260511。被执行人洪应刚,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永定村委会甸尾村60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7111130957。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洪应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应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洪应刚名下的云A688**车辆,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洪应刚在元谋县国土资源局以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407100元。因以上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洪应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杨智勇审 判 员  李春年代理审判员  周忠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