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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戴敏与陈翠娥、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敏,陈翠娥,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戴敏,女,汉族,长沙市人。被执行人陈翠娥,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敏与被执行人陈翠娥、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3063510元(执行标的3030800元、执行费32710元),未执行标的3063510元。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伟审 判 员  向海洋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