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俊义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俊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刑执12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俊义,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次区什贴镇龙白村村民,于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康俊义犯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了(2016)晋07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俊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康俊义不服,提起上诉。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6)晋07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康俊义已于2016年10月日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康俊义刑期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