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林栋梁、尤秀兰、谢月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栋梁,尤秀兰,谢月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7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327T。主要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民,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林栋梁,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尤秀兰,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谢月娥,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栋梁、尤秀兰、谢月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银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