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孙友林、陈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林,陈英彬,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87号申请人:孙友林,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陈英彬,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陈萍,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申请人孙友林与被申请人陈英彬、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友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英彬、陈萍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友林以银行卡(卡号62×××65)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英彬、陈萍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银行卡(卡号62×××65),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