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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艾青与黄三星、孟运甫、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541号原告李艾青与被告黄三星、孟运甫、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艾青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