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艾青与黄三星、孟运甫、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541号原告李艾青与被告黄三星、孟运甫、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艾青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