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郑会江与申青军、申姜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会江,申青军,申姜军,申先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郑会江。被执行人申青军。被执行人申姜军。被执行人申先廷。郑会江申请申青军、申姜军、申先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立案。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汤菜民初字22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郑会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