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郑会江与申青军、申姜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会江,申青军,申姜军,申先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郑会江。被执行人申青军。被执行人申姜军。被执行人申先廷。郑会江申请申青军、申姜军、申先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立案。经审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汤菜民初字22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郑会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