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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苗玉强与苗玉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强,苗玉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555号原告:苗玉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苗玉宏,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苗玉强与被告苗玉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苗玉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苗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菁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