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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游镇财与吴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镇财,吴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镇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莲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上诉人游镇财因与被上诉人吴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游镇财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诉人游镇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