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光尧与付为国、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包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尧,付为国,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包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尧,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为国,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克俭,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尧与被执行人付为国、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包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9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