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航伟与河南省宝雨山煤矿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航伟,河南省宝雨山煤矿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02号原告:赵航伟,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郑纪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宝雨山煤矿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豆村。法定代表人:杨文安。原告赵航伟诉被告河南省宝雨山煤矿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赵航伟起诉的被告“河南省宝雨山煤矿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名称信息不准确,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了被告具体的名称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退还原告赵航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淑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