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与蒋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蒋秀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949号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公安街双汇商务酒店十楼。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秀贞,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暂时无法提供其他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8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542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