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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爱,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爱,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碾庄村。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李树爱申请执行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波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张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树爱案件款326685.1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2.5元、执行费48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波有车辆和房产,本院依法将其车辆及房产相关过户手续予以查封冻结。后经申请执行人李树爱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树爱案件326685.1元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3222.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树爱发现被执行人张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