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艳东与王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东,王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60号申请人高艳东,无职业。被申请人王金生。申请人高艳东与被申请人王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艳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四管理区种植的水稻50吨予以查封。申请人高艳东以其与杨玉红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黑龙江省前进农场场直七区一委十一栋二单元二层二号(站前花园小区一期一号楼)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艳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金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四管理区种植的水稻50吨,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