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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桂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桂秋,罗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323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男。被告:罗桂秋,男。被告:罗亮,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桂秋、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