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钱莉与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莉,戴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1342号原告钱莉,女,1970年1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博,女,1991年12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钱莉与被告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莉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博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莉诉称:原告与被告戴博的父亲戴超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份被告父女为经营“戴家铜门馆”和“戴家门业地板馆”装修需要资金,故被告父女向原告借钱。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21日和2015年1月27日分三次各出借5万元,合计15万元,由被告父女共同出具借条,同时被告承诺原告随要随还。2015年9月份原告开始向而被告索还出借款,而被告均借口拒绝偿还,或者干脆不予理会。2016年2月初被告父亲戴超因病去世,原告向被告商谈还款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自诉至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戴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戴超与戴博系父女关系,戴超于2016年2月18日因病去世。2014年5月15日,戴超、戴博向钱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钱莉现金伍万元整,随时要随时还款50000元。”,2014年7月21日戴超、戴博向钱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钱莉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2015年1月27日戴超、戴博向钱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钱莉女士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后钱莉催要借款,戴超、戴博未能偿还,现戴超因病去世,戴博仍未还款,钱莉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戴博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博及其父亲戴超向原告钱莉借款后未能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戴超已经去世,故原告钱莉要求被告戴博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明确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莉1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戴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皓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