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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德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高德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法定代表人:姚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德伟,住抚顺市。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德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被上诉人高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中“三羊开泰”木雕19000元、鉴定费2000元;改判驳回对以上费用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以“三羊开泰”木雕对湿度要求的特殊性及损失情况判决上诉人赔偿19000元的认定错误;《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装修后需经上诉人验收后才能允许货物进场,被上诉人擅自进场系自身错误造成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发生漏水事故后,上诉人曾要求检查货品,被上诉人以包装完好,不用检查为由拒绝,且该损失物品中是否有该木雕不能确定;上诉人对该物品的发票及价格存疑;假设该物品受损,亦应按受损后的价值差异或贬值进行判决,无证据证明该物品全部受损并失去全部价值;鉴定费2000元因鉴定物品并未被鉴出价格,上诉人不应承担该费用。被上诉人高德伟辩称,“三羊开泰”木雕19000元是商品购买价格,被上诉人开具了正式发票,还有300元税金一审未判。上诉人承租商铺是临街门市,承租人自行决定装修及开业时间。漏水系上诉人原因所致,跑水后上诉人工作人员、物业及被上诉人共同查验货物受损情况,上诉人不积极赔偿被上诉人才起诉,被浸泡木雕已经丧失商品价值,鉴定费2000元是鉴定房屋装修损失。高德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称:2015年10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位于印象新城商业区一层L1-070商铺。我对该店铺进行了装修并采购了货物,经营台湾木雕。12月1日晚,被告安装的消防喷淋无故喷水,导致我的商铺进水,货物被淹,装修损毁。我与被告在损害财产上进行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因水淹财产损失6813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3日,原告高德伟与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抚顺印象新城·PARK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印象新城·PARK”的商业区域一层自编号为L1-070区域(面积31平方米)出租给原告高德伟,用于以“台湾木艺”为品牌出售黄花梨等木雕,租赁期限为三年。2015年11月5日,原告高德伟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安装的消防设备无原因喷水,导致原告承租商铺漏水,物品受损。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高德伟受损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该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原告高德伟所有的商铺跑水损失为4355元,本次评估涉及一件木雕艺术品,因艺术品具有单一、独特的特性,不具备公开的市场假设条件,即不存在公开透明市场价格,无法进行评估。评估费2000元,原告已垫付。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高德伟承租的商铺内装修及物品因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不善消防设备跑水造成损失,给原告的经营销售带来了诸多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应对原告高德伟因消防设备跑水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物品价值一节,该商铺的装修及物品价值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其中涉及原告高德伟采购的“三羊开泰”木雕艺术品受损,结合木雕艺术品对湿度要求的特殊性及受损情况,原告提供的购买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乐人间”木雕艺术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损,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高德伟装修及物品损失4355.00元、“三羊开泰”木雕艺术品19000.00元、评估费2000.00元,共计25355.00元。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2元,被告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工作呈报一份,表明上诉人对赔偿事宜的解决意见,被上诉人以其为上诉人内部文件为由不予质证。经本院查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当致消防设备跑水并造成被上诉人高德伟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对此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依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属未经验收擅自进场,应自行承担责任一节,因该租赁合同系管理行为约定,与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损失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装修部分损失,原审期间已委托评估,并依评估报告书判决并无不当。2000元鉴定费亦属鉴定全部财产损失由被上诉人垫付,原审由责任人承担亦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不承担该费用依据不足。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艺术品“三羊开泰”是否受损及是否存在残值一节,被上诉人原审中已提供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该物品受损,对此本院应予确认。因评估机构无法评定其价值,原审以被上诉人提供购买发票作为赔偿损失依据正确,上诉人虽对该商品价格提出异议,但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对该商品购入价格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提出假设“三羊开泰”木雕受损,原审应依照受损后的价差或贬值进行赔偿一节,被上诉人否认该商品受损后仍具有销售价值,并同意该商品可由上诉人取走,故在该商品是否具有销售价值及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时,该残品应归上诉人所有。综上所述,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对受损残值考虑不周,本院予以加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受损“三羊开泰”木雕一件,归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抚顺深商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晓龙审 判 员  王冬雨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