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8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430号原告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民航路***号时代馆*楼*座。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立早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友,公司董事长。原告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昆明嘉信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8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季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