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欧志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欧志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58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主要负责人:刘同朋,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薇,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豪,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欧志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西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欧志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称:被告欧志盛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截止2016年2月25日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65577.71元、利息5794.57元(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2500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共计73872.28元,及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以被告欧志盛于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款项为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截至2016年9月20日止,被告欧志盛尚欠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本金64962.73元及利息(含复利)12788.76元、滞纳金5500元;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实欠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且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欧志盛在法定答辩期间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62×××51。信用卡种类:工银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滞纳金计收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欠款情况:欧志盛从2015年8月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9月20日,尚欠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962.73元、利息(含复利)12788.76元、滞纳金5500元,合计83251.49元。本院认为,欧志盛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则,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欧志盛持卡透支消费,未按期足额偿还款项给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欧志盛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统计数据截屏图及对账单明细予以证实,且欧志盛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认定。因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相应的律师费,故本院对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欧志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志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9月20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83251.49元,以及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为8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2元,被告欧志盛负担826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欧志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绮乔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旋黄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