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栓柱与黄可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栓柱,黄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栓柱,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黄可玉,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刘栓柱与黄可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可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可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可玉的银行存款202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