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薛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天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月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