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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5)天秦执字732号王麦兰划拨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王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1947年1月23日生,汉族,天水制药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麦兰,女,1944年7月28日生,汉族,天水针织一厂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民郡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5)天秦执字第7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52元,但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麦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21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