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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平丽与周富国、路新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丽,周富国,路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74号申请人郭平丽,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现住辉县。被执行人周富国,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路新瑞,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郭平丽申请执行周富国、路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平丽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富国、路新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归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富国、路新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0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