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立荣与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荣,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4994号原告:胡立荣,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隆,绍兴市虞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红光村307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88870209C。法定代表人:刘肥肥。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芡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13911242F。负责人:孙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飞,系公司员工。原告胡立荣与被告彭青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青林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申请追加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物流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胡立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辉物流公司、人保蒙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9543.3元,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619395.2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胡立荣系死者胡利明的儿子。2016年5月20日,彭青林驾驶皖S×××××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沿329国道行驶至上虞区小越镇罗家路口时,与由北向南由原告父亲胡利明驾驶的三轮车(电驱动)相撞,造成胡利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彭青林与胡利明负事故同等责任。现原告作为胡利明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8078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1192.77元。车辆因报废扣除折旧后损失8000元。被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华辉物流公司,投保于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本案应先由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11.2���元,余下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华辉物流公司书面辩称:我方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诉请金额过高,部分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是农业家庭户,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含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驾驶员有驾驶资格,原告诉请不超过保险限额,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书面辩称:我方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皖S×××××号车辆驾驶员彭青林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我方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胡立荣仅提供户口本证明其系死者胡利明的儿子,但不能证明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查明死者的家庭关系。原告部分诉请较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减。精神抚慰金较高,请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酌减,我方认可20000元;车辆损失费无相关证据证明,根据网上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的价格,一般在3000元-8000元左右。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系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诉讼费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一览表、结婚证、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上虞区小越镇朱家滩村村委会证明,因各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立荣系受害人胡利明唯一的子女,胡利明父母已经去世,配偶徐红玉自2006年下半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6年5月20日,彭青林驾驶皖S×××××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沿329国道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罗家路口时,与由北向南由受害人胡利明驾驶的三轮车(电驱动)相撞,造成胡利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青林与胡利明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胡利明虽为农业家庭户,但生前在上虞市三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本案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为874280元(43714元/年×20年)、丧葬费为24186元,根据原告处理丧葬事宜所需,本院认为其主张误工费1192.77元并无不当。上述费用共计899658.8元。另查明,皖S×××××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华辉物流公司,彭青林系被告华辉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本案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该车向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华辉物流公司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已赔偿原告6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上述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金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皖S×××××号车辆投保情况,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蒙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结合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本院酌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华辉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事故责任比例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0元。原告主张财产损失,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对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鉴于胡立荣与徐红��系母子关系,且徐红玉早年已下落不明,本着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原则,本案赔偿款可先行由胡立荣取得,徐红玉所享有的份额今后由胡立荣负责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98795.3元,该款项赔偿原告胡立荣538795.3元,支付被告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4997元,由原告胡立荣负担1499元,被告蒙城县华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文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