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周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92号申请人:王春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康,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周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康名下的债权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康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周康在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周康在济南玉符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四、以上冻结价值共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