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宁贵娟与吴坚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贵娟,吴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贵娟,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坚强,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雪玲(曾用名梁凌宇),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北流市。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桂0981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对宁贵娟所有的桂K×××××号小车一辆进行了担保查封。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贵娟所有的桂K×××××号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