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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宝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宝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彭宝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