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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破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旅程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旅程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破终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重庆旅程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B1栋4楼4#,5#,6#,组织机构代码68622511-5。法定代表人:冯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旅程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旅程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破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旅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旅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旅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而非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程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且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抵触。旅程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对旅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旅程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持有2014年9月2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00903000012004《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旅程公司的工商注册核准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依法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人旅程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二审中,旅程公司向本院举示了核准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5日的旅程公司《营业执照》,该执照显示:旅程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本院认为,旅程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新证据表明其工商登记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鉴于旅程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旅程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破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