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白学刚与张志学合同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刚,张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白学刚,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志学,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白学刚与被执行人张志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志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学刚6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白学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白学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志学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白学刚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22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丹乃审判员刘虎代理审判员吕晨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龙琦 关注公众号“”